拒不执行,执“刑”!
2024-03-15 10:59:48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彭晶晶 | 作者:李锋钰          浏览量:696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案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这是2024年平江法院判决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3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就丁某、贺某诉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确认由曾某赔偿丁某、贺某损失共计十六万余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曾某一直未履行其还款义务。

2022年1月17日,丁某、贺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向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曾某收到文书后未向法院报告名下财产。2022年5月11日,该院依法对曾某住所进行搜查,搜到其为儿子于2022年5月6日操办结婚事宜的结婚礼金登记簿一本,体现共收到礼金十余万元。因曾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院曾两次对曾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后,曾某仍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

2024年1月19日,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官说法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有妨害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信原则,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衍生出其他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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